司法公正的蕴意,应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所认同、接受。所以,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求司法机关以无偏私为要旨,天下为公,没有私利;另一个方面,要求民众具有一般的理性。
我们的一个年轻大学生曾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做过一个司法调查。经汇总,85%以上接受调查的民众认为司法不公;而在接受调查的民众中,直接或间接进入过司法程序,或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接触过的仅不到10%!
这个调查结果我们应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我们的民众缺乏一般的理性,我们曾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既然法院大门都没有进过,怎么知道司法是不公正的?凭空想象,抑或是人云亦云?二是不可否认,这几年我们的司法改革是脱离民众的,走出了民众的视线,民众看不见我们的公正,只能“跟风”传说。一九九三年司法改革以前,法官不是坐堂问审,而是要走进民众依靠民众进行调查,田间地头常能看见法官向村民了解案件情况的镜头,我们的一位老法官,曾经真的是顶烈日、冒酷寒长年在外调查取证,怀着满腔的工作热情,说话很粗,曾被一位大城市来的大律师称为“农民法官”,但就是这样一位法官在当地村民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村民们服他、敬他。那个年代,法官的自由心证占了主导地位,那时的冤假错案远比现在要多得多,但司法公信力比现代要高得多,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我们的司法离民众远了;尽管审判的透明度高了,但离田间地头远了,有多少民众走进我们的审判庭去看庭审感受公正?